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曾袁,四川四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华尔兹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60052L。
诉讼代表人:石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小俊。
原告钟小刚与被告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千房地产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诉讼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万千房地产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审查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审查结束后,本案恢复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钟小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曾袁,被告万千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小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小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坐落于简阳市“莱茵河畔”小区1号楼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不属于万千房地产公司的破产财产;2.判令案涉房屋属于钟小刚所有;3.判令万千房地产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给钟小刚。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2日,钟小刚与万千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钟小刚购买万千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案涉房屋,房屋总价款269,400元,钟小刚一次性支付购房款。
当天,双方进行了网签备案。
根据成都爱美丝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裁定受理万千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指定国浩(成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目前,“莱茵河畔”小区已经全面竣工,已经可以交付使用。
钟小刚多次要求破产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案涉房屋,但是管理人却以该行为将损害其他破产债权人为由拒绝交付。
钟小刚认为,其作为消费者,已经付清案涉房屋全部购房款,对其所购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为物权期待权,具有特定性和优先性,该债权的实现不会对其他破产债权人合法权益构成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案涉商品房属于特定物买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企业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钟小刚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为维护合法权益,钟小刚诉讼来院。
万千房地产公司辩称,1.本案不适用《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后,取代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万千房地产公司与钟小刚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房屋尚未进行物权转移登记,该案涉房屋的产权归属于万千房地产公司所有。
3.万千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莱茵河畔”项目被迫停建,处于“烂尾楼”的状态。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续建“莱茵河畔”项目,续建资金预算是3,500万元。
截至2019年11月26日,“莱茵河畔”项目总支出续建资金30,335,988元,其中雄州公司垫支21,627,430元,欠付总包单位约400万元、天然气公司约147万元、自来水公司约116万元等,现共计欠付约740万元。
万千房地产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要求所有购房业主交纳补差款,筹集资金用于房屋续建。
“莱茵河畔”项目涉及购房户124户,在2019年9月10日前已经收到业主补交购房款1,180万元,至今尚有50户购房者未补交购房款。
本案购房者钟小刚虽然付清了合同购房款,但是未按照债权人会议决议交纳补差款,故案涉房产已纳入万千房地产公司的破产财产管理范围,管理人不予交房。
综上,案涉房屋未进行物权转移登记,钟小刚亦未按照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要求交纳补差款,请求法院驳回钟小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万千房地产公司是“莱茵河畔”项目的开发商,该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6年3月22日,万千房地产公司与钟小刚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钟小刚购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89.8平方米,总价269,400元;房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2016年3月22日前支付商品房全部价款;出卖人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等。
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出卖人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款和违约金;3、因法律政策变动所产生的限制等内容。
钟小刚于2016年3月22日向万千房地产公司付清了购房款,当天万千房地产公司向其出具收据一张。
2017年,万千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莱茵河畔”项目停建。
2017年8月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成都爱美丝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万千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8月10日指定该破产清算案由本院审理。
2017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7)川0180破1号决定书,指定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担任万千房地产公司的管理人,石波为负责人。
钟小刚于2017年11月22日在破产管理人处进行购房信息申报登记,其登记购房方式为全款,申报的要求为交房。
万千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确定了钟小刚的临时债权额。
2017年10月31日,万千房地产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关于“莱茵河畔”项目续建的议案》和《关于成立万千房地产公司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后第三方对“莱茵河畔”续建至清水房状态的工程造价预算为3,513万元。
后破产管理人组织进行了“莱茵河畔”项目续建。
2019年5月8日,“莱茵河畔”项目经过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五方的竣工验收。
2019年11月12日起,破产管理人陆续向已经交纳了补差款的业主交付房屋。
2020年1月6日,万千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请以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关于部分“莱茵河畔”项目购房者差价补交方案》。
次日,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起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报告,表示于2020年1月8日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各债权人送达《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议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票》,要求债权人将表决票以现场或邮寄方式送达破产管理人。
后,破产管理人将上述材料邮寄到钟小刚的户籍地。
2020年6月2日,万千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关于部分“莱茵河畔”项目购房者差价补交方案》,决定:对购房单价超过4,500元/㎡且已付房款超过首付金额的业主,不补缴差价,按照上述单价购房的业主如未全额付清房款的,应按合同所载金额全部予以付清;购房单价低于4,500元/㎡的业主,按照以下方式补缴房款,一是已按照原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的,以购房合同所列房屋面积,按照4,500元/㎡的标准补缴差价,二是已付房款超过原合同约定房款总额20%,但未付清全部房屋价款的,以购房合同所列房屋面积,按照5,000元/㎡的标准补缴差价;仅支付定金或已付房款低于原合同约定房款总额20%的业主,以购房合同所列房屋面积,按照5,500元/㎡的标准补缴差价。
2020年6月5日,万千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钟小刚邮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限期交纳购房款通知书》,《限期交纳购房款通知书》载明“请你方于2020年6月15日前根据万千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补交方案,将补交款项交至万千公司管理人账户,如你方在上述期限内未交清款项,则你方与万千公司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相关协议于2020年6月16日解除”。
同日,万千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在“莱茵河畔”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限期交纳购房款通知书》进行了公告,并邮寄钟小刚的户籍地,钟小刚于2020年6月6日签收。
2020年6月17日,钟小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17)川0180破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
钟小刚至今未按《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交纳补差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双方身份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收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破1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17)川0180破1号决定书、本院(2017)川0180破1-1号决定书、本院(2017)川0180破1-7号民事裁定书、《万千房地产公司临时债权表》、《购房信息申报登记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关于提议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报告》、《关于召开万千房地产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报告》及会议通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关于部分“莱茵河畔”项目购房者差价补交方案》《限期缴纳购房款通知书》、EMS邮寄单及回执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钟小刚与万千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钟小刚基于取回权主张万千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其交付涉案房屋并确定所有权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