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982执1961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新泰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5公开日期:2021-02-04
当事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光霞;李光迎;岳建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19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0MA3CAX8P35。

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光霞,女,1977年02月0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李光迎,男,1985年0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岳建鹏,男,1976年0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霞、李光迎、岳建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8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岳建鹏于2020年12月28日前还款10000元,于2021年06月28日前还款30000元,于2021年12月28日前还款50000元,于2022年06月28日前还款50000元,于2022年12月28日前将剩余借款本息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岳建鹏若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光霞、李光迎、岳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