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佳、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329民初2499号之三
所属地区:河南省伊川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09公开日期:2021-07-19
当事人:陶淑娟;刘佳;丁勇;孙辉;李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29民初2499号之三申请人:陶淑娟,女,汉族,1971年9月3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刘佳,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丁勇,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孙辉,女,汉族,1982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李克,男,汉族,1985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告陶淑娟诉被告刘佳、丁勇、孙辉、李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豫0329民初2449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佳、丁勇、孙辉、李克名下存款共计143万元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原告陶淑娟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丁勇名下的房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