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佳,男,汉族,1982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丁勇,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孙辉,女,汉族,1982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李克,男,汉族,1985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告陶淑娟诉被告刘佳、丁勇、孙辉、李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豫0329民初2449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佳、丁勇、孙辉、李克名下存款共计143万元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原告陶淑娟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丁勇名下的房产的查封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