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栩莹与刘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104民初8030号
所属地区:石家庄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3公开日期:2021-07-19
当事人:赵栩莹;刘超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4民初8030号 原告:赵栩莹,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健飞(系原告丈夫),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刘超阳,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原告赵栩莹与被告刘超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栩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健飞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超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原告赵栩莹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刘超阳偿还借款5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从2019年4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17日,被告刘超阳向原告赵栩莹借款人民币五万元,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五万元人民币,被告承诺于一年后归还,并于2019年4月20日当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然还款日2020年4月20日已过,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

二、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刘超阳今日收到赵栩莹转账人民币50000(五万圆整),借期一年,至此为据。

借款人:刘超阳130281199412074612,2019年4月20号”;2.手机银行转账流水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借款义务的事实;3.通话录音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以及原、被告约定一年借款利息为6000元即年息为12%的事实。

三、原告赵栩莹自认被告刘超阳自2020年4月份之后每月偿还2000元本金,偿还了四个月,共计偿还本金8000元,剩余本金为42000元。

四、被告刘超阳未到庭答辩。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告提供的手机银行对账单和借条,2019年4月17日,原告通过平安银行账户向被告中信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2020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在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5月-8月每月偿还2000元本金,共计偿还本金8000元,本院予以认可。

原告提供与被告录音证明原、被告关于借款利息的口头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超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栩莹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利息分阶段计算:2019年4月20日-2020年4月19日,本金为50000元;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19日,本金为48000元;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19日,本金为46000元;2020年6月20日-2020年7月19日,本金为44000元;2020年7月20日至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