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锦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燕,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兆栋,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番禺支行)诉被告袁兆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浦发银行番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兆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30791.2元,其中本金25864.75元,利息2885.99元,滞纳金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40.4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0元,其他手续费0元,年费0元,取现手续费0元,以上欠款计算至2020年3月26日止,各项费用收费标准如下:利息:日利率0.05%收取,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按照分期从3到36期不等,在0.82%到0.9%之间的费率收取;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信用卡账户的开户日期为2016年7月12日,账户号:22×××21,卡号:62×××09。
被告同意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的全部条款,接受原告信用卡各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被告使用上述卡片并产生透支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欠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清偿。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信用卡申请表之约定,被告应立即向原告归还所有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袁兆栋无答辩及举证。
原告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查明事实如下: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是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从事经营货币金融服务。
袁兆栋通过在网上填写《浦发信用卡通用申请表》的方式向浦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上签名确认已阅读申请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和收费为:乙方(袁兆栋,下同)非现金透支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浦发银行番禺支行,下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还当期对账单的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透支交易的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部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该等其他利率计付的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未到达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滞纳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业务主要收费项目表中约定:自由分期、账单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0.9%,商场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1.3%,非面对面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1.52%,专项分期每期手续费率为0-0.46%。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经核准向袁兆栋签发卡号为62×××09的信用卡一张,袁兆栋使用该卡进行了透支消费并申请了免盗刷等增值服务及万用金业务。
其中万用金可通过“浦发信用卡”APP、“浦发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浦发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申请。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提交了编号(2018)沪东证经字第13714号、13718号、14547号《公证书》以展示万用金的上述三种申请方式。
在万用金的申请页面中,客户须勾选“我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浦发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合同》、现金分期业务收费标准”方能进一步提交申请。
根据现金分期业务合同的约定,万用金即现金分期业务是浦发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信用卡分期服务,持卡人可以在其经浦发银行核定的现金分期额度内支取人民币现金,并分期偿还人民币现金,同时持卡人需支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持卡人所申请的单笔分期金额、期数以浦发银行系统内记载的经持卡人确认的申请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记录、纸质记录、电子渠道申请确认记录等;现金分期手续费提供分期收取和一次性收取两种方式,手续费总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手续费率;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业务后,分期款项由浦发银行划入持卡人提供的本人名下同名借记卡人民币结算账户;现金分期本金及利息亦属于信用卡透支金额,持卡人于分期付款期间逾期还款的,浦发银行将依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与相关领用合约对逾期金额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及征信报送,并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诉讼、报案等方式维护其债权。
庭审过程中,浦发银行番禺支行称袁兆栋在使用该卡的过程中出现逾期未还的情况,并提供了信用卡欠款构成表信用卡交易流水予以证实。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提供的信用卡欠款构成表显示,袁兆栋尚欠本金25864.75元,利息2885.99元,滞纳金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40.46元,分期付款手续费0元,其他手续费0元,年费0元,取现手续费0元,以上欠款计算至2020年3月26日止。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9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了《浦发银行信用卡关于服务收费信息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取消信用卡超限费,以及将信用卡服务项目“滞纳金”变更为“逾期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不变;上述取消及调整项目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浦发银行番禺支行在本案中主张的前述2040.46元还款违约金经核实全部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之后,但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未提交与袁兆栋通过协议约定计收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浦发银行番禺支行是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
浦发银行番禺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