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蔡翘、单雪影、沈海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1刑终601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杭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11-25公开日期:2021-01-06
当事人:蔡翘;单雪影;沈海永;王佳乐;陈荣跃;陈宇;朱岑;赵琦琦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刑终601号 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翘,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雪影,女,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浙江轹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服、上标人员,户籍所在地固镇县。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家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沈海永,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乐钱宝”网络借贷平台创始人,户籍所在地温岭市。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佳乐,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华江燕,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荣跃,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乐清市。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宇,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拱墅区。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朱岑,曾用名朱岑岑,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浙江轹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风控,户籍所在地东阳市。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19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琦琦,女,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浙江轹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乐清市。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19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海永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佳乐、蔡翘、陈荣跃、陈宇、单雪影、朱岑、赵琦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19)浙0110刑初99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蔡翘、单雪影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状并听取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经依法讯问上诉人,核实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3月,被告人沈海永、王佳乐、蔡翘经商议后决定共同出资开发P2P网络借贷平台,募集资金给被告人沈海永及其经营的浙江博时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二手奢侈品生意,共同承担公司开支及平台运营费用,被告人沈海永通过平台募集资金后向被告人王佳乐、蔡翘支付年化21%的利息,被告人王佳乐、蔡翘从中赚取利息差。

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王佳乐、蔡翘在杭州市拱墅区××路××号××层××室注册成立杭州轹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轹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轹城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杭州市余杭区海创科技中心****),并从2017年2月26日开始以该公司名义上线并运营“乐钱宝”网络借贷平台。

被告人沈海永、王佳乐、蔡翘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发布会、网络媒介、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年化8.8%至16.8%的高额收益在“乐钱宝”平台上发布名为“博时轩”的标的吸引公众投资。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王佳乐、蔡翘发现被告人沈海永资金状况异常、无力偿还投资人本息后停止被告人沈海永的提现权限。

2018年4月4日,被告人王佳乐、蔡翘经被告人陈宇撮合,将轹城公司及“乐钱宝”平台作价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转让给被告人陈荣跃,双方约定由被告人陈宇担任平台运营负责人直至将平台存量做大至5亿元时进行最终交割。

被告人王佳乐、蔡翘、陈荣跃、陈宇等人为筹措资金缓解兑付压力,假借“博时轩”的名义发布标的非法募集资金,为躲避监管达到合规的假象,被告人王佳乐、陈荣跃、陈宇经共同商议后又决定由被告人蔡翘购买一批空壳公司,以空壳公司作为借款人在“乐钱宝”平台发布名为“乐企鑫”的标的,该期间通过“博时轩”、“乐企鑫”的名义发标募集的资金均用于兑付“乐钱宝”平台投资人的本息。

截至2018年8月7日,“乐钱宝”平台累计向1100余名投资人非法集资1.7亿余元,未兑付投资人515人,未兑付金额2838万余元。

各被告人涉及的具体事实及金额如下: 1.被告人沈海永系“乐钱宝”平台创始人、前期借款人,隐瞒自己负有大量债务且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以从事二手奢侈品经营为幌子,利用“乐钱宝”平台非法集资,截至2018年3月27日涉案金额达1.2亿余元,未兑付金额3237万余元。

被告人沈海永从“乐钱宝”平台取得资金5123万余元,其中2351万余元用于兑付投资人本息,其余2772万余元主要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个人债务及消费,造成投资人巨额损失无法返还。

2.被告人王佳乐、蔡翘系“轹城公司”股东及“乐钱宝”平台创始人、实际负责人,涉案金额1.7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838万余元。

3.被告人陈荣跃自2018年4月4日起担任轹城公司股东、负责人,被告人陈宇自同日起担任“乐钱宝”平台运营负责人,涉案金额5415万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011万余元。

4.被告人单雪影自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负责轹城公司客服及标的制作、发标工作,涉案金额1.3亿余元。

5.被告人朱岑自2018年4月起担任轹城公司风控,同年6月4日起负责“乐企鑫”的发标工作,涉案金额2226万余元。

6.被告人赵琦琦自2018年4月起担任公司财务,同年6月4日起负责管理空壳公司的账户,进行提现及兑付,涉案金额2226万余元。

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分别从被告人沈海永处扣押手机10部、Ipad电脑1台及皮带、表带、手串、手表、挂件、包、戒指等物,从被告人王佳乐处扣押华为P20手机1部,从被告人蔡翘处扣押华为Mate10Pro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联想、苹果笔记本电脑各1台,从被告人陈荣跃处扣押华为手机2部,从被告人陈宇处扣押苹果8手机1部,扣押了被告人单雪影的浙JG××××号领克轿车1辆,从被告人赵琦琦处接受轹城公司的公章、财务章4枚、网银盾4个及其他公司的公章14枚、网银盾76个、电话卡7张。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分别冻结了被告人王佳乐及轹城公司、浙江博时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翠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鼎探泰贸易有限公司涉案账户内的资金、被告人王佳乐、陈宇名下保单的价值(详见附表一)。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查封了被告人王佳乐及钱轶敏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中心1幢1621室、3幢2221室、被告人王佳乐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绿野花语苑46幢3单元601室的房产。

另查明,被告人王佳乐、陈宇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告人王佳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被告人陈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再查明,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陈荣跃由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0万元,被告人单雪影、朱岑、赵琦琦分别由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均暂存于轹城公司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3305××××0151账户内。

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陈荣跃由亲属代为退赔90余名投资人经济损失约31万元,被告人单雪影向一审法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现暂存于该院账户。

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海永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佳乐、蔡翘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荣跃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单雪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朱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赵琦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没收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未随案移送的浙江轹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四枚、网银盾四个及其他公司的公章十四枚、网银盾七十六个、电话卡七张,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理;判决追缴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分别冻结的被告人王佳乐及浙江轹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时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州翠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鼎探泰贸易有限公司涉案账户内的资金、被告人王佳乐、陈宇名下保单的价值(详见附表一)、暂存于一审法院账户的被告人单雪影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元、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的被告人沈海永的手机十部、Ipad电脑一台及皮带、表带、手串、手表、挂件、包、戒指等物、被告人王佳乐的华为P20手机一部、被告人蔡翘的华为Mate10Pro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陈荣跃的华为手机二部、被告人陈宇的苹果8手机一部、被告人单雪影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浙JG××××号领克轿车一辆的变价所得款、被告人王佳乐及钱轶敏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中心1幢1621室、3幢2221室、被告人王佳乐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文化村绿野花语苑46幢3单元601室房产的变价所得款中的违法所得部分,按比例发还相关投资人(投资人损失金额详见附表二);责令被告人沈海永、王佳乐、蔡翘、陈荣跃、陈宇退出其余违法所得,发还相关投资人。

上诉人蔡翘上诉提出,其是轹城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但不参与公司的管理。

乐钱宝平台是王佳乐和她的大学同学开发出来的。

乐钱宝平台只是一个中介,没有资金池,钱都直接到沈海永那里去了。

2018年4月4日王佳乐和陈荣跃签了公司转让协议,4月6日与其签了股权转让协议,沈海永4月13日签了借条,公司从2018年4月后就与其无关了。

其从2017年12月开始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王佳乐在微信群里也说过了。

2018年4月以后其与王佳乐及轹城公司还有合作关系,还有商城在共同投资,办公地点在一起的。

其只是帮陈荣跃、王佳乐等人介绍了购买空壳公司的业务,因陈荣跃、王佳乐没见过对方负责人,就让其把钱过了下再打过去,应认定其为从犯。

综上,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蔡翘的辩护人提出,王佳乐直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且数额巨大,蔡翘没有直接参与非吸一分钱。

王佳乐控制、支配所有非吸的资金,蔡翘没有控制、支配权。

王佳乐在本案中有获利,拿到了工资、分红、股份转让款。

蔡翘工资、分红、股份转让款一分钱没拿到。

王佳乐从公司成立到案发一直有职有权,蔡翘在陈荣跃进入后处于无职无权的境地。

综上,蔡翘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与王佳乐应当有所区别,但一审对二人的量刑完全相同,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上诉人单雪影及其辩护人提出,2016年7月,蔡翘借给沈海永10万元,经蔡翘介绍,其借给沈海永20万元,约定利息年化18%,用于沈海永经营二手奢侈品,该笔借款通过其邮政储蓄卡支付。

2017年借款到期后其想把钱从沈海永处收回准备投资在乐钱宝中。

由于平台限额原因,沈海永、蔡翘、王佳乐决定将其的本金及利息直接在平台上做余额用于投资代替正常还款,并称提现的时候也是沈海永兑付,其就同意了。

蔡翘也将他的10万元及利息一并做到了其的乐钱宝账户中,一共35.4万元。

因此,充值到其账户的35.4万元,其中30万元是其与蔡翘的自有积蓄,5.4万元是他们借款给沈海永后取得的正当利息,不符合《两高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违法所得的规定。

2017年8月蔡翘称王佳乐向他要公司运营费用,让其从平台将蔡翘的钱提现出来打给王佳乐,于是其提现15万元打给王佳乐。

其名下被扣押的号牌号为浙JG××××领克轿车,首付3万多元是其自己的积蓄,之后其交了2个月车贷,因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是其哥哥帮其还了车贷。

该车不属于违法所得,不应被追缴。

其已退赔24万元,包括了沈海永通过在平台修改余额方式归还给其的20万元本金以及其在轹城公司工作所得的4万元工资收入。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其退赔金额的特殊性以及轿车的实际出资情况,请求撤销原判第十项,依法改判。

原审被告人王佳乐的辩护人提出,应当将王佳乐本人及其近亲属投资的金额在王佳乐非吸数额中予以扣除。

原判未考虑投资人有反复投资的数额这个酌情从轻情节,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涉案审计报告载明王佳乐及近亲属未兑付金额为6025975.84元,一审判决书附表二仅载明王佳乐近亲属合计3145062.09元,遗漏了王佳乐本人没有兑付的2880913.75元,回避了王佳乐个人财产损失及受害人的身份。

王佳乐在本案中没有违法所得,不应查封、处置其与案外人钱轶敏的合法财产。

蔡翘系本案中的获利者,蔡翘从沈海永处拿3个点的回扣提成,从陈荣跃处拿空壳公司的卖壳钱,但蔡翘本人不投一分钱,而王佳乐从头至尾一直向公司注资投钱,除了自己买标,还动员家人一起买,最后其一家人成为本案最大的债权人,由此可见王佳乐的初衷并不是想犯罪,可见其与蔡翘的主观恶性完全不同,但原判对二人量刑一样,对王佳乐不公平。

综上,请求依据法律对王佳乐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经庭审质证。

本院经依法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沈海永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佳乐、蔡翘、陈荣跃、陈宇、单雪影、朱岑、赵琦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陈荣跃的供述,证明2018年3月,其经阮建、陈宇介绍与轹城公司的股东王佳乐、蔡翘见面,协商购买轹城公司及该公司开发的乐钱宝平台。

同年4月4日,其和王佳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轹城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价1000万元转让给其,其先支付510万元,王佳乐转给其轹城公司51%的股份,待乐钱宝平台的存量资金达到5亿元或一年半后进行最终交割时再支付剩余的490万元,在此期间,其一方负责财务监督,王佳乐负责其他方面,之后其同意王佳乐安排陈宇带一个新团队入驻轹城公司进行运营,其和陈宇之间约定轹城公司完成交割后其会给陈宇好处费,按照行规来说是交易额的3%。

同年5月初,其付给王佳乐510万元,王佳乐将轹城公司51%的股份转给其,轹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祁燕清。

同年5月底,其和王佳乐、蔡翘、陈宇、阮建在王佳乐的办公室碰面,王佳乐称平台之前的资产端博时轩老板沈海永跑路,公司没有钱兑付到期标的,王佳乐提出用空壳公司在乐钱宝发标募集资金用于兑付博时轩标的,其同意,后蔡翘购买了空壳公司的资料交给负责风控的朱岑,由王佳乐安排朱岑进行发标。

2018年6月20日,王佳乐说将轹城公司的其余股份转让给其,不需要其支付余下的490万元资金,由其接管公司,其同意后和王佳乐签订了协议,因当时很多P2P平台爆雷,且资产端的沈海永跑路了,其就没有办理过户。

同年7月初,其陆续转给王佳乐200万元用于补足平台资金缺口;同年7月26日,平台由于缺乏资金造成大规模逾期。

两次协商时王佳乐、蔡翘都在场。

王佳乐是轹城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运营,蔡翘是轹城公司股东,其安排阮建看着轹城公司,主要是盯着公司的资金量,陈宇负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