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卢森、阙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1402执保345号
所属地区:崇左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3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赵卢森;阙雪花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桂1402执保34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赵卢森、阙雪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与被申请人赵卢森、阙雪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左江州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桂1402民初2796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

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赵卢森、阙雪花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118910.74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赵卢森、阙雪花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808.54元,未足额冻结原因为余额不足(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

此外未查询到被申请人赵卢森、阙雪花有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对赵卢森、阙雪花实施的保全措施未能全部实现保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