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师与李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2072民初11916号
所属地区:中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0公开日期:2021-01-04
当事人:陈师;李高飞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11916号原告:陈师,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峰,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高飞,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梅冲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碧林,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师与被告李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师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