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岳华五金经营部与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191民初4539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9公开日期:2021-03-31
当事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岳华五金经营部;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4539号 申请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岳华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宿迁义乌国际商贸城十三街11042号。

经营者:刘岳华,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万**,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2栋11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岳华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岳华五金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0000元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刘岳华五金经营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