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857雎建平与陈俊、侯正标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081民初285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仪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9公开日期:2021-04-12
当事人:雎建平;陈俊;侯正标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81民初2857号原告:雎建平,男,195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玉海,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男,1974年3月25日生,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正标,男,1977年2月17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原告雎建平与被告陈俊、侯正标申请人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雎建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玉海、被告陈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被告侯正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雎建平与被告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荣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荣东脚手架有限公司、扬州荣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扬州荣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侯正玉、侯春林、侯春生、侯正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雎建平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苏1081民初5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荣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荣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荣东脚手架有限公司、扬州荣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扬州荣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侯正玉、侯春林、侯春生、侯正标名下的银行存款950万元或等值的财产。

2019年11月28日,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侯正标、黄文丽位于仪征市(不动产证号为:苏20**仪征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303号)的房屋。

2020年2月29日,被告陈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房屋排除执行并解除预查封。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苏1081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陈俊的异议成立,解除侯正标、黄文丽名下位于仪征市的房屋的预查封。

原告雎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2020)苏1081执异3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陈俊要求解除侯正标、黄文丽名下位于仪征市房屋预查封的异议请求;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陈俊与侯正标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倒签,陈俊在法院查封前未占有涉案房屋,也未付清全部购房款,且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2020)苏1081执异39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陈俊辩称,被告陈俊与侯正标在法院查封前就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占有房屋,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因为原告申请查封的原因,法院裁定解除查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侯正标辩称,本案涉及的房屋确实已经卖给了陈俊,是委托我哥哥侯春生代为办理的,房款也用于归还贷款。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8日,被告侯正标、黄文丽与扬州恒景房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仪征市真州镇解放东路809号帝景蓝湾何园07幢104室房屋(现名称变更为仪征市真州镇解放东路809号帝景蓝湾观澜01幢124室)及附属车位。

2018年9月8日,被告陈俊与侯正标、黄文丽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侯正标、黄文丽将上述案涉房屋及车位出售给陈俊,总价款4857280元,侯正标、黄文丽所欠银行贷款由陈俊负责偿还或直接支付给侯正标、黄文丽,此外陈俊另行支付360万元购房款,2018年9月18日前付定金60万元(由陈俊委托案外人江峰付款),2019年7月18日前付300万元,该360万元中190万元用于支付案涉房屋价款,另外170万元用于支付其向侯春生、颜巧云购买的仪征市真州镇解放东路809号帝景蓝湾何园06幢102室房屋价款。

侯正标、黄文丽应于开发商交房的同时将房屋交付给陈俊。

侯正标、黄文丽从开发商处领取不动产证所产生的税费由侯正标、黄文丽承担,侯正标、黄文丽将房屋出售给陈俊所产生的税费陈俊只承担房屋权证满二年后买卖的相关税费,陈俊也有权在二年内过户,因二年内过户产生的超出满二年的税费部分由侯正标、黄文丽承担。

2018年9月13日,案外人江峰向侯春生付款60万元。

2019年7月4日至7月15日,陈俊分三次向颜巧云付款共计300万元。

2019年10月25日,陈俊与侯正标、黄文丽签订交接确认书1份,确认侯正标、黄文丽应向陈俊交付的房屋已由陈俊持委托书直接从开发商扬州恒景房产有限公司处接收完毕。

同日,陈俊与江苏恒通不动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与仪征帝景蓝湾物业管理处签订了地下停车场停车服务协议。

2020年1月15日,侯正标、黄文丽及侯春生、颜巧云共同向陈俊发出付款告知函1份,要求陈俊将404万元购房款汇至其共同指定的代收人祝桂清银行账户,如不按要求支付,将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2020年1月17日,陈俊向祝桂清银行账户汇款404万元。

2020年1月19日,陈俊与侯正标、黄文丽进行了结算,确认陈俊已付款3940000元,为侯正标、黄文丽代还银行贷款、垫付相关税费共计160853.22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陈俊向本院执行款专户转账573324元。

本院认为,金钱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