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佛中法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1月3日、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6)川01刑更5258号和(2018)川01刑更5991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6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川西监狱于2020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云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5个。
另查明,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执行。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云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