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夏树国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树国所有坐落于哈尔滨香坊区三合路149号F栋2单元20层6号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夏树国所有坐落于哈尔滨香坊区三合路149号F栋2单元20层6号(产权证号及共有权证号:黑(2019)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256573号,建筑面积:38.68平方米)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