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云喜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06刑初1003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3公开日期:2020-12-09
当事人:李云喜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6刑初100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云喜,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2005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9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本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0320号刑事判决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7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8年2月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20)Z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喜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云喜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人街附近以550元的价格,将海洛因0.45克贩卖给魏某某。

交易完成后即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云喜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及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云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云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李云喜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