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云喜,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2005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9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9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本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0320号刑事判决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7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8年2月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20)Z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喜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云喜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人街附近以550元的价格,将海洛因0.45克贩卖给魏某某。
交易完成后即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云喜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及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云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云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李云喜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