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秦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0503执1207号之一
所属地区:宜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7公开日期:2020-12-11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秦丽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503执1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中兴广场。

负责人:曹钟林。

被执行人:秦丽,女,1975年08月27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秦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鄂050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20)鄂0503执120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秦丽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1817.46元,支付以71817.4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2日为12067.8元,此后的另行计算),支付以71817.4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00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73元,以上合计86062.26元。

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01.18元,即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0001.18元,尚未执行到位标的76061.08元。

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再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可供执行,无证券、保险、工商注册、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