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拥军,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本院在执行王岩与被执行人王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豫1425民初3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拥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王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二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实地走访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425民初3279号民事调解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