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吕心春与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05民初12586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09公开日期:2020-12-10
当事人:吕心春;宋丹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5民初12586号原告:吕心春,男,1974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锋,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丹,男,1971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

原告吕心春与被告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心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宋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心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宋丹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宋丹支付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还清为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0日,宋丹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9年3月30日归还。

但宋丹至今未归还任何款项。

被告宋丹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30日,吕心春向宋丹转账130万元。

同日,宋丹春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主要载明:今借到吕心春现金100万元,定于2019年3月30日归还。

庭审中,吕心春陈述,自己是一名生意投资人。

宋丹以前是一名银行基金的工作人员。

因为业务往来,双方产生了信赖关系。

在本人出借款项后,宋丹实际未归还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等书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吕心春向宋丹出借100万元款项,有银行转账流水为据,且宋丹出具了书面借条,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吕心春依约出借款项后,宋丹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宋丹应承担返还100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自2019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