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云庆、孙则放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津0116执恢1366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4公开日期:2020-12-03
当事人:吴云庆;孙则放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恢1366号申请执行人:吴云庆,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执行人:孙则放,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云庆与孙则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津0116民初6240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7802.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存款、无有价证券;2、2020年10月20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调查,该住房长期无人居住;3、2020年10月26日,对孙则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2020年11月10日,扣划孙则放存款493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吴云庆;5、2020年11月23日,扣划孙则放存款5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吴云庆;6、2020年11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吴云庆,告知其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