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张健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0802执1203号之四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2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张健军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802执120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住贵港市港**。

法定代表人:宾恒,行长。

被执行人:张健军,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健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99471.24元及利息、违约金5626.3元、手续费2799.87元,案件受理费1332元,申请执行费1693元。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

经查,被执行人张健军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未实际控制)。

本院已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未实际控制)。

本院已依法冻结张健军在广西贵港市嘉辉农资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二两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股权,因上述公司、合作社不在注册地,未能送到相关文书,未能处置被执行人张健军的股权。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9471.24元及利息、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