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凯。
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站四路机场物流园国内货运村(**)**********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57744U。
法定代表人:张煊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车管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支付原告轮胎款3065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周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2019年10月30日签订合同编号为U04CN03201810260061、PC20191000007的《轮胎采购框架合同书》,合同约定每月25日前原告提供当月货款发票给被告,被告收到发票后在45天内付款。
原告依约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向被告送货,但被告尚有货款306530元未支付。
原告提供了两份《轮胎采购框架合同书》、采购订单、送货单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金额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其已向被告开具了合格有效的发票,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另被告对送货单真实性无法确认,因为送货单上显示的供货单位是深圳市友和道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的名称不一致,且送货单上没有被告的盖章。
原告庭后提交已向被告开具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查验明细,被告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发票查验明细上显示最后一次开票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两份《轮胎采购框架合同书》、采购订单、送货单、发票查验明细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判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现原告主张被告未付原告货款306530元,送货单上虽没有被告公章,但被告当庭确认欠付原告货款306530元,且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最后一次开票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30653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