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魏庭庭、宿州市青山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13执恢10号之三
所属地区:安徽省宿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2公开日期:2020-12-23
当事人:魏庭庭;宿州市青山木业有限公司;黄启振;刘萌萌;徐飞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执恢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魏庭庭,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青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伊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7EWU75。

法定代表人:黄启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启振,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刘萌萌,女,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徐飞,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庭庭与被执行人宿州市青山木业有限公司、黄启振、刘萌萌、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在淘宝网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飞名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环××·银河绿苑××#楼××室房产(产权证号20××21),2020年10月28日买受人任宇(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5××××××××)以1002417.5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环××·银河绿苑××#楼××室房产(产权证号20××21)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任宇(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5××××××××)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任宇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任宇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艳峰 审判员  李德道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孟 书记员丁子毅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