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周孚兵减刑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湘10刑更782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11-17公开日期:2020-12-22
当事人:周孚兵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0刑更782号罪犯周孚兵,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

现在湖南省桂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湘0481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孚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对罪犯周孚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对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听证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提出,罪犯周孚兵自入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20年6月,累计考核折表扬3次,并余213.5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属实后同意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认定罪犯周孚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