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福根与范闫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0109民初5019号
所属地区:太原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8公开日期:2020-12-22
当事人:王福根;范闫相君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09民初5019号申请人:王福根,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闫相君,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根与被告范闫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福根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范闫相君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范闫相君的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福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范闫相君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范闫相君的其他等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