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紫平与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闽0211民初5648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0公开日期:2020-12-24
当事人:陈紫平;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1民初5648号 原告:陈紫平,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兑英一里****。

法定代表人:胡永旭,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星,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陈紫平与被告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陈紫平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陈紫平以与被告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紫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