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兑英一里****。
法定代表人:胡永旭,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星,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陈紫平与被告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陈紫平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陈紫平以与被告厦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紫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