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亮、王红燕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802执1485号
所属地区:承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4公开日期:2020-12-15
当事人:刘亮;王红燕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C}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刘亮,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王红燕,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亮与被执行人王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做出的(2018)冀0802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于2020年11月4日达成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刘亮与被执行人王红燕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