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吴玉山,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李慧芳,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宋慧青,河南世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娜,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招贤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改平。
本院在办理李慧芳申请执行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锦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牛献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献国异议称,2016年3月1日,牛献国购买了锦江公司开发的邯郸市××新城××楼××单元××房产,并签定了购房协议书。
2016年3月1日交清全部房款500000元。
同日申请人交清了15360元配套费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后办理了交房手续并领取了房屋钥匙。
申请人装修完后居住至今。
因贵院查封,至今无法办理该房产的网签备案手续。
2020年6月2日申请人通过贵院公告得知因被申请人李慧芳与锦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准备将申请人上述房产评估拍卖。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0)豫02执49号执行裁定书及公告,解除申请人的位于邯郸市××新城××楼××单元××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在李慧芳、河南嘉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锦江公司、王建平、第三人袁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查封了锦江公司上述案涉房屋,2020年1月21日本院予以续查封。
2020年4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李慧芳申请执行锦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20)豫02执49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锦江公司银行存款31687502.97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外人牛献国不服本院查封上述案涉房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6年3月1日与锦江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同日锦江公司出具购房款收据。
牛献国另提供了电、气、暖、物业等收费收据及在临漳县无房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