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金保。
被执行人:河南北驰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魏都民营科技园区万通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焕玲。
被执行人:宋建伟,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吴小军,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洋洋钢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魏都产业集聚区万通大道与文峰路交叉口西北角(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小军。
被执行人:刘焕玲,女,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乡高前营村。
法定代表人:郑宏伟。
被执行人: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吴小军。
被执行人:许昌恒丰车轮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魏都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凤琴。
被执行人:李保良,男,1962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鑫福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魏都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宋建伟。
被执行人:刘凤琴,女,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郑宏伟,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芦丙炎,男,1945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宋建伟、吴小军、许昌洋洋钢铁商贸有限公司、刘焕玲、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恒丰车轮材料有限公司、李保良、许昌鑫福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刘凤琴、郑宏伟、芦丙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豫10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24180840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极少财产,之前都有法院查封。
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依据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卢丙炎宁波银行证券。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面谈电话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北驰车轮有限公司、宋建伟、吴小军、许昌洋洋钢铁商贸有限公司、刘焕玲、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许昌恒丰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