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长科,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申请执行人张飞与被执行人孙长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3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飞于2020年0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孙长科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128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278元、执行申请费159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孙长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孙长科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长科所有的牌号为浙B8××××的车辆,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到,故暂无法处置。
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长科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孙长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孙长科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孙长科作出罚款决定。
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孙长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飞。
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