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郝迎付、刘社芳与被执行人陕西英昌联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陕0103执7331号之二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7公开日期:2020-12-03
当事人:郝迎付;刘社芳;陕西英昌联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03执7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郝迎付,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社芳,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英昌联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郝迎付、刘社芳与陕西英昌联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8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231089元及利息。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受领12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陕0103执7331号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