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伊宁县糖厂第二合作厅与王作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伊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4021民初2900号
所属地区:伊宁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26公开日期:2020-12-02
当事人:伊宁县糖厂第二合作厅;王作胜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新4021民初2900号 原告:伊宁县糖厂第二合作厅,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维吾尔玉其温乡市场(陈明龙楼房)。

经营者:陈明龙,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维吾尔玉其温乡阿同村**。

被告:王作胜,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东乡族,住新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iv>原告伊宁县糖厂第二合作厅与被告王作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伊宁县糖厂第二合作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作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宁县糖厂第二合作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7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及误工费、车费50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8月4日从原告处购买旧电脑一台欠1600元、红米手机一部欠1000元、路由器一个欠100元,共计2700元。

被告承诺于2015年10月底付清,并写了欠条,但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王作胜未到庭参加诉讼,其通过微信语音方式辩称对欠付手机款1000元无异议,但电脑和宽带无法使用,其不承担还款责任,电脑可退还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4日,王作胜从陈明龙经营的伊宁县糖厂第二合作厅赊购旧电脑一台、红米品牌手机一部、路由器一个,并办理了宽带上网业务,共计欠款为3000元,其中电脑、手机、路由器欠款2700元,开通宽带业务欠款300元,王作胜出具了欠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8月底前付1400元,于10月底前付16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伊宁县糖厂第二合作厅诉请王作胜支付购买电脑等货款2700元,有其提交的欠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王作胜辩称因电脑无法使用,不同意支付欠款,仅有其陈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对伊宁县糖厂第二合作厅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500元,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