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324执1063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正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3公开日期:2020-12-10
当事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勇;何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4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遵义市正安县桐乡路**。

组织机构代码91520324214870861Q。

法定代表人吴剑波,男,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容超,男。

被执行人王家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24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被执行人何敏,女,苗族,生于1985年10月1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本院在执行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家勇、何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黔0324民初3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家勇、何敏偿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家勇、何敏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及承办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限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家勇、何敏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家勇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款;被执行人王敏除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7388.75元(已扣划)外,其他银行账户、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对于上述存款及账户,除已扣划存款外,申请执行人对其零星存款及账户,已冻结的不要求扣划,未冻结的不要求采取冻结、扣划措施。

被执行人王家勇名下有贵C×××××号嘉陵牌摩托车(2008年10月6日注册登记、未能实际扣押)一辆和贵C×××××号朗风牌轿车(2009年4月16日注册登记、未能实际扣押)一辆;被执行人何敏名下有贵C×××××号吉利美日牌轿车(2012年3月27日注册登记)一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不要求采取查封、处置等措施。

被执行人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

3、本院到正安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家勇、何敏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但调查到被执行人何敏在遵义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有位于正安县房屋(已查封),因该房屋开发项目属于生态移民房项目,且未办理房产证,故暂不能处置。

4、本院到被执行人王家勇、何敏住所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家勇、何敏的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王家勇、何敏名下无金融理财性财产、收益类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6、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家勇、何敏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