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淄川区洪山镇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洪山镇洪山路**。
法定代表人:肖长江,经理。
申请执行人邱延芬与被执行人淄川区洪山镇房屋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2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