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虞敬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782执4990号之一
所属地区:义乌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30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虞敬兵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49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42039895。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

被执行人虞敬兵,男,1980年09月15日出生,住,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div>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虞敬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2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5448.7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虞敬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虞敬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虞敬兵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虞敬兵的存-2-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因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虞敬兵在永康市有房产,本院前往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虞敬兵名下并无房产。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虞敬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虞敬兵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虞敬兵暂无可供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