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双杰与赵翠英、南京盛永昌贸易有限公司、吴宁萍、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102执2061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南京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9公开日期:2020-12-30
当事人:唐双杰;赵翠英;南京盛永昌贸易有限公司;吴宁萍;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追偿权纠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02执20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双杰,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岚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夏楚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翠英,女,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执行人:南京盛永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后标营**。

法定代表人:赵翠英。

被执行人:吴宁萍,男,1959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v>管理人:王文德,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双杰和被执行人赵翠英、南京盛永昌贸易有限公司、吴宁萍、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102民初5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唐双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代偿款4581777.69元、诉讼案件受理费21727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等。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吴宁萍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江苏方洲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被执行人南京盛永昌贸易有限公司已不再实际经营,其与被执行人赵翠英名下均无不动产、车辆。

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赵翠英、南京盛永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均无存款余额可供扣划。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赵翠英和南京盛永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