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玉明因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案,磁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谭玉明交纳罚金10万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1、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通知期限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谭玉明名下有车一部,虽无法控制但已被本院查封。
除上述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谭玉明所在地进行基层组织调查,查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谭玉明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谭玉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万元,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