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谭玉明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427执1738号
所属地区:磁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16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谭玉明
案由:罚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7执1738号 被执行人谭玉明,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谭玉明因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案,磁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谭玉明交纳罚金10万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1、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通知期限内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谭玉明名下有车一部,虽无法控制但已被本院查封。

除上述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谭玉明所在地进行基层组织调查,查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谭玉明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谭玉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万元,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万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