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来宾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文岭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桂13民终1784号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裁判日期:2020-11-11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来宾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素英;何文岭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3民终178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来宾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来宾市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何艳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官,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垂斌,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文岭,男,1985年12月17日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冯素英,女,1986年10月4日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宗,广西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泽山,广西品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来宾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文岭、冯素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0)桂1302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2-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逾期交房是由于气候反常原因造成。

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间,由于出现连续小雨天气,该情形虽不属不可抗力,但足以导致外墙装修及开挖土方等工程以及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相关的配套工程无法完成,应当视为合同可延期履行的情形;2、上诉人已于2019年1月17日发出了延期交房的公告,对延期交房的情况尽到了告知义务,被上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同意延期交房。

何文岭、冯素英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处理正确,应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何文岭、冯素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613.29元(违约金以498747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来宾市,房屋总价款498747元;被告应当在2019年1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政府行为停工、气象部门记录日降雨量达到中雨以上连续两小时或两小时以上,出卖人可据实相应延期交房;3、双方约定:在交房时,如买受人未付清应付款,则交房日期顺延,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之日起10日内;4、施工中遇异常困难及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事件的影响,如周边市政道路施工的影响和政府有关活动(节日、庆典)及 -3- 临时禁令耽误的时间;5、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

以上第1、2、3、4等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前15日将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

合同第十条约定,逾期交房超过180天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需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交房超过180天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

签订合同后,原告在约定的日期前向被告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2019年11月20日,被告来宾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交房公告称:“天福公馆”小区1#、2#楼于2019年11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其公司安排于2019年11月12日-12月12日集中办理交房手续。

另查明,被告逾期交房的时间从2019年1月31日起算至2019年11月19日止,共292天。

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1月31日据气象部门资料中雨以上天气共53天,2018年高考天数为3天。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原告交房,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被告实际交房时间应以被告发布交房公告日期即为2019年11月20日为准。

政府要求高考期间停工属于行政指令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行为,故在计算违约金时应按合同约定扣除上述中雨以上天气天数及2018年高考天数,被告实际逾期天数为236(292-53-3)天,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11770.42元(498747元X0.0001X236天)。

-4-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来宾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