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袁金花、谢爱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0521执1129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西省分宜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7公开日期:2021-01-27
当事人:袁金花;谢爱根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521执1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金花,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现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执行人:谢爱根,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袁金花与被执行人谢爱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20)赣052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经向房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上门查看等方式依法查找被执行人。

2020年11月2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647元,截至2020年11月27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0647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

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