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梁光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05刑初60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30公开日期:2021-01-28
当事人:梁光辉
案由:危险驾驶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05刑初6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光辉,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中科九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郑州市。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光辉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本案有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光辉及其辩护人施相传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梁光辉饮酒后驾驶豫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文化路优胜南路附近出发,后沿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未来路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对梁光辉抽血检测,梁光辉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57.82mg/100ml。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梁光辉的供述,证人段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受案、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梁光辉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光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提出梁光辉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梁光辉饮酒后驾驶豫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郑州市文化路优胜南路附近出发,后沿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未来路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对梁光辉抽血检测,梁光辉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57.82mg/100ml。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段某的证言:2019年9月12日20时许,其和梁光辉等五个人在郑州市文化路优胜南路西100米的一家淮阳厨子饭店吃饭喝酒,期间一共喝了两瓶白酒,梁光辉喝了三两左右,23时20分许其吃饭结束,梁光辉给其叫了一辆车把其送回家了,其走的时候给梁光辉说让他找个代驾,结果9月13日凌晨梁光辉给其打电话其才得知他酒驾被查获了。

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梁光辉血醇含量为157.82mg/100ml。

3.抽血现场视频资料、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梁光辉被提取血液的过程。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梁光辉的驾驶人信息以及所驾驶的豫A×××**号车辆的情况。

5.受案、到案经过等证实:被告人梁光辉系被查获到案。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材料证实了被告人梁光辉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情况。

7.被告人梁光辉的供述:2019年9月12日20时许,其和段某等五个人在郑州市文化路优胜南路西100米的一家淮阳厨子饭店吃饭喝酒,其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23时30分许吃饭结束,其给段某他们几个叫了一辆专车,他们走后其叫了代驾,等了一会儿,代驾司机一直没来,其就自己驾驶豫A×××**号银灰色大众宝来牌小型轿车沿优胜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八路,然后沿经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水路,后沿金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未来路东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