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晓川与季节利、毕广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003民初28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05公开日期:2021-01-29
当事人:王晓川;季节利;毕广林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1003民初287号原告:王晓川,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卉璇,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季节利,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毕广林,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王晓川与被告季节利、毕广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晓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李卉璇,被告毕广林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季节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晓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事实与理由:被告毕广林与季节利系夫妻关系。

2016年3月14日,被告毕广林、季节利因资金周转向沈岐清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共6天,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约定利息按照借款的月4%计算,扬州市康桂鑫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沈岐清通过将所持信用卡交由两被告消费的方式,让两被告共计刷卡600060元。

借款到期后,经沈岐清多次催要,两被告于2016年4月6日还款40万元,并在借条上备注“4月6日已收到还款四十万元整”,2017年2月13日,两被告归还本金5万元,并在借条上备注“2017年2月13日归还五万元,欠本金十五万元,利息未付”。

之后,两被告陆续还利息3万元。

2018年1月20日,沈岐清与两被告达成还款计划,约定:1、2018年春节前还款不低于人民币伍万元整;2、从2018年4月份开始每月还款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3、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逾期按15%计算;4、归还沈岐清借款本金利息。

上述还款计划达成后,两被告仍未按计划履行义务,后毕广林于2018年4月16日重新出具承诺,承诺从2018年5月30日开始每月还给沈岐清人民币4000元,还清为止,春节前归还50000元,2020年春节前归还50000元,2020年6月30日全偿清,但两被告仍未按照该承诺履行义务。

2019年12月2日,沈岐清因与亲戚王晓川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将对两被告之债权转让了王晓川,即本案原告,并通知了两被告。

原告认为,沈岐清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沈岐清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两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偿还本金。

沈岐清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本金。

被告毕广林辩称,虽然向沈岐清出具了60万元的借条,但沈岐清实际只交付40万元,已给付沈岐清本金40万元及利息11万元,借款已偿清,不应再向原告偿还本息。

另外,并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也不认识原告。

被告季节利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毕广林、季节利向沈岐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沈岐清人民币陆拾万元正,期限陆天(2016.3.15-2016.3.21),按月利率40‰计算。

借款人:毕广林、季节利。

连带责任担保企业:扬州市康桂鑫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印章)”。

借条出具后,沈岐清使用信用卡于2016年3月15日在江苏金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刷卡消费三笔计30万元,于2016年3月14日在丰邦酒业商贸中心刷卡消费两笔计300060元。

2016年4月6日,毕广林偿还沈岐清借款本金40万元,沈岐清在原借条上备注“4月6日已收到还款40万元正,沈岐清”。

2017年2月13日,毕广林偿还沈岐清本金5万元,沈岐清在原借条上备注“2017年2月13日归还5万元,欠本金15万元,利息未给,沈岐清”。

此后,毕广林陆续给付沈岐清利息30000元。

2018年1月20日,毕广林、季节利向沈岐清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1、2018年春节前还款不低于人民币伍万元正;2、从2018年4月份开始每月还款不低于人民币伍仟元正;3、利息按年利息10%计算,逾期按15%计算;4、归还沈岐清借款本金利息(利息在2019年春节前)。

还款人:毕广林,季节利”。

2018年4月16日,毕广林向沈岐清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从2018.5.30开始每月还给沈岐清人民币计肆仟元正(每月底前转给沈岐清卡上),还清为止。

注:春节前归还伍万元正,2020年春节前还5万元,2020年6月30日全还清。

承诺人:毕广林”。

2019年12月2日,沈岐清向毕广林、季节利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债权已转让给王晓川。

该《债权转让通知书》除邮寄给被告外,还当面向沈岐清出示,原告王晓川当庭提供了相关视频资料。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卡刷卡交易账单、还款计划、承诺书等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债权转让合同是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原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

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新、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本案中,毕广林、季节利向沈岐清借款,毕广林辩称仅实际收到借款40万元且已偿还,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银行卡交易账单、毕广林银行卡交易流水、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加以分析后确认毕广林的抗辩意见不成立。

理由如下:一、双方在借条上约定的借款期限只有6天,并且约定利息达月息4%,在此基础上如果再预扣20万元利息,显然不合常理;二、沈岐清使用信用卡在江苏金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刷卡套取30万元资金,此后江苏金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款项转给毕广林,该事实有毕广林银行卡交易流水证实,也佐证沈岐清当庭陈述属实。

另外,沈岐清在丰邦酒业商贸中心套取30万元资金,也有刷卡消费单予以证实,两笔款项合计60万元,与毕广林出具的借条数额一致;三、毕广林偿还部分借款后,沈岐清均会在借条上添加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