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址在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黔0102民初6159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租金23946.72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4元,执行费263元。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阳浙商综合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4443.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以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