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普定海顺亨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115执恢87号之一
所属地区:贵州省贵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02公开日期:2020-12-29
当事人: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普定海顺亨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小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15执恢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技术产业园创业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67751M。

法定代表人陈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埸,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普定海顺亨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金马新村村委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457MA6GR16W2D。

被执行人郑小磊,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与普定海顺亨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小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5民初68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普定海顺亨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小磊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833972.00元,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6月17日、7月15日、10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总对的、点对点)查询了被执行人普定海顺亨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小磊名下的银行存款及金融理财产品、证券等信息,仅有零星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本院于2020年1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小磊名下位于云岩区房屋,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暂不要求法院处置。

3、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委托福建省新罗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郑小磊住所地进行调查(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委托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普定海顺亨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到贵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小磊的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郑小磊未在该中心开设缴存账户。

6、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普定海顺亨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小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将被执行人普定海顺亨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小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贵州石博士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