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郑德生、郑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02执恢213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6公开日期:2020-12-19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郑德生;郑爱香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402执恢21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郑德生、郑爱香: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商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德生、郑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郑德生、郑爱香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变价款中,本院收取执行费763元,拨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6451元、公告费500元、开锁费400元,优先受偿款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