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厚荣,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梅,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定县李兵电动车行,住所地:普定县穿洞街道金融街景致新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22MA6EATN43T。
经营者:李章兵,男,1988年9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
原告郭成举与被告普定县李兵电动车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成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厚荣、王国梅,被告普定县李兵电动车行经营者李章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成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按照原告购买的电动三轮车的价款三倍赔偿共计299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中,原告将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变更为1538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郭成举于2020年5月14日在李兵电动车行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于当天交付全款并办理各种手续,其中保修单上约定电池电瓶包半年,人为不包。
2020年6月28日15时39分,原告将三轮车放在自己家小区普定县玉秀街道廉租房五期1栋2单元门口充电时,由于三轮车充电时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普定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救援扑灭了火,但是电动三轮车以及旁边的两辆电动车已经被烧毁,普定县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是由三轮车充电时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属于三轮车的质量问题,并且车子的质保期也没有过期限,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普定县李兵电动车行辩称:一、被告销售的电动三轮车无质量问题,车辆起火的原因并非销售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1、案涉电动三轮车出售时已经厂家出厂检验,有正规的质量检验合格证;2、案涉电动三轮车在车管所进行登记上牌时再次经过质量检验,案涉三轮车能提供车管所登记上牌也表明车辆质量合格。
二、车辆起火是原告自身操作不当引起。
1、被告向原告销售车辆时已向原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向原告释明了正常的操作规程,且明确告知其不能在电动车内、电动车上进行充电;2、被告销售车辆时随附了《电动车电池专用充电器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第一条注意事项第三点规定:用于户内,谨防雨淋(损坏不予保修),充电过程中充电器严禁覆盖,必须置于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充电器放在电动车内或电动车上充电。
谨防火焰、火花及爆炸性气体,一面引起火灾。
车辆起火当日,原告违规为电动车进行充电生引发车辆起火的主要原因:(1)原告未按照操作规程将充电器放置于车外进程充电,而是将充电器及插座均放置于电动车内;(2)车辆起火时,原告明知当日日照强烈且室外温度极高,仍将电动车置于阳光直射处进行充电而并未将电动车移至阴凉处进行充电;(3)原告在为案涉电动车充电时,并未按照操作规程将充电器置于通风良好的地方,而是反其道而行将充电器置于车内并将车门及车窗密闭。
综上所述,案涉电动车起火的原因并非因被告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被告也未对他人权利有侵害行为,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郭成举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收据保修卡,证明被告应当承担保修责任;3、机动车登记行驶证,证明原告对烧毁车辆的权属关系;4、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此次火灾的起火点是车辆右后方充电器附近,起火原因是充电器故障;5、收条,证明原告已经赔偿另外两辆受损车辆的损失。
普定县李兵电动车行对郭成举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普定县李兵电动车行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照片三张,证明车辆烧毁后的样子;2、电动车电池专用充电器使用说明书、优步三轮车使用说明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优步三轮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证明车辆无任何质量问题,都是经过认证的;3、收款收据,证明车辆买卖价款;4、天气预报概述,证明被告上网查询事故当天天气的情况;5、使用说明书,证明充电器的使用情况说明;6、证人证言,证明刘婕到普定县李兵电动车行购买三轮车时,普定县李兵电动车行告知其车辆的正确使用方法及充电主义事项的事实。
经质证,郭成举意见为:对证据1-5组的意见是被告想证明车辆出厂是合格的,我们对出厂合格没有意见,但是不代表每一个车辆都没有缺陷,出厂合格不能排除车辆没有问题,原告是个文盲,看不懂说明书,且被告也没有告诉原告说明书的情况,起火地点是充电器接口附近,不是因为原告的不当使用造成的,被告的证据不能支持被告的主张,对证据6组的意见是证人未到庭,我们不予质证。
本院依职权调取普定县消防救援大队郭成举三轮电动车发生火灾车辆烧毁照片三页(六张照片)及火灾发生前后的录像资料。
经质证,郭成举对上述照片及录像资料均无异议,普定县李兵电动车行对照片无异议,对录像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认为该视频显示火是从车子里面燃起来的,不排除发生火灾的原因是因为郭成举将插线板放置在车子内部充电引起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4日,郭成举在普定县李兵电动车行购买优步牌“豪华封闭”电动正三轮载客摩托车(以下简称三轮摩托车),普定李兵电动车行在收到三轮摩托车价款9980元后向郭成举出具收款收据,并在收款收据上注明:“电池、电瓶包半年,人为不包”。
同时,普定李兵电动车行将三轮摩托车及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交付给郭成举。
使用说明书中对电动三轮车的调整与保养规定:“关于电池充电,A、当您取下电池充电时……。
B、当直接在车上充电时,请关闭电源,取下钥匙,取下充电孔装饰件。
将充电器输出插头插在电池盒充电口处,再将输入端插入电源插座中。
C、充电时间……。
充电注意事项:充电时,请放置在儿童无法触摸的安全场所;请勿用不是同一品牌或同一型号的充电器充电;充电器内含有高压电路,切勿擅自拆卸;充电器在充电时,切勿加盖任何物品,闻到异味或者温度过高时,请立即停止充电;充电器应该在干燥、通风良好的户内使用。
”2020年5月18日,郭成举为三轮摩托车办理登记,车牌号:贵G×××**。
2020年6月28日14时40分左右,郭成举将三轮摩托车放置于其居住的位于普定县家门口进行充电。
15时32分,三轮摩托车在充电过程中发生起火,普定县消防救援大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将火扑灭。
在三轮摩托车起火燃烧过程中将停放旁边的叶道发和熊文淑所有的两辆电动车引燃,造成三车烧毁。
2020年7月8日,郭成举赔偿熊文淑电动车损失2000元,熊文淑之女周敏出具收条。
2020年7月22日,普定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普消火认字[2020]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0年6月28日15时23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郭成举的三轮摩托车车辆右后方充电接口附近,起火原因为郭成举的三轮摩托车充电时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2020年9月1日,郭成举赔偿叶道发电动车损失3400元,叶道发之妻刘祥珍出具收条。
同时查明:郭成举被烧毁的三轮摩托车经保险公司理赔,获得赔偿款2000元。
熊文淑、叶道发被烧毁的电动车已由其两人自行出售,共获价款80元。
郭成举被烧毁的三轮摩托车现仍停放于其家门口。
上述事实,还有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三轮摩托车起火原因如何确定;2、郭成举的财产损失如何确定。
一、关于案涉三轮摩托车起火的原因问题。
因现案涉电动车及充电线已经完全烧毁,普定县李兵电动车行不要求对发生火灾的车辆进行鉴定,根据普定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该起火灾事故“起火部位位于郭成举的三轮摩托车车辆右后方充电接口附近”,起火原因系“充电时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可以认定该起火灾应为电动车电池或其充电器电气线路的原因引起,且该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