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永存、刘永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117执728号之一
所属地区:济南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9公开日期:2020-12-17
当事人:刘永存;刘永宽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7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永存,男,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刘永宽,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刘永存与刘永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7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刘永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刘永存人工费5748元。

因刘永宽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永宽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