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祖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邹志明,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办理邹志明申请执行蔡如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如均对本院冻结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蔡如均向本院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蔡如均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