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邹志明与蔡如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16执异163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20-11-10公开日期:2020-12-18
当事人:蔡如均;邹志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116执异16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蔡如均,男,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胡祖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邹志明,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办理邹志明申请执行蔡如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如均对本院冻结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蔡如均向本院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蔡如均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