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钱颖哲,男,四川省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了原告陈东与被告钱颖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东于2020年11月19日以“无法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原告撤诉的请求,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