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康祥,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芹诉被告吴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德芹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沙静 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