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蔡卫军与王海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612执保1126号
所属地区:南通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11-28公开日期:2020-12-09
当事人:王海兵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2020)苏0612执保1126号王海兵:本院在审理你与蔡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1、于2020年11月2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蔡卫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区中山东路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28,已(实际)冻结46.38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6日。

2、于2020年11月28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蔡卫军在中国银行盐城城南新区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51×××34,已(实际)冻结3193.36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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