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曾国辉与李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503民初2753号
所属地区:邢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11-10公开日期:2020-12-08
当事人:曾国辉;李超;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03民初2753号 原告:曾国辉,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军,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超,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第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捷,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国辉与被告李超、第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国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军、第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89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3、依法判决第三人对拖欠原告的工资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份至12月份,原告前往第三人承包的邢台碧桂园项目工地从事抹墙工作,第三人将墙体抹灰等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了被告李超,2018年底工程完工后,被告并未将原告工资结清,被告共计拖欠原告89000元。

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工资,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不给。

2019年6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欠原告工资89000元,并载明被告自2019年10月1日前结清,双方约定了每月2分的利息。

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工资及利息,被告拒不履行。

第三人违法分包给自然人,依法应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曾国辉提交的证据如下:1、结算清单复印件及欠条;2、2018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3、邢台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1民初545号调解书。

李超未作答辩。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述称,我方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不是我方工人,本案应由劳动仲裁予以受理,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被告在我方承包的工程我方已全额支付其工资款,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应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8日,被告李超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曾国辉人工工资89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结清。

利息以2分计算至付清为止。

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李超为原告曾国辉出具了工资欠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依据欠条向被告主张权利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被告未按承诺时间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确定被告应按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4倍即年利率15.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原告提交的2018年8月4日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显示原告已经知道被告与第三人存在支付风险而自愿放弃向第三人追索工资的权利,现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