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顾天奇,经理。
被告:上海世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羿泽,执行董事。
原告忝龙(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世泽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忝龙(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忝龙(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