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韩文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利骏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君隆广场**楼南京路**。
法定代表人:朱国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世纪缘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利骏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账户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查询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
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旭审判员 郑雅琴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紫禾本案引用法律